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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啥互联网新闻?我想知道?

首先说,我并不从事刑事诉讼法方向。但是毕竟在法学院里也学过一点点,就简单说一下我自己对这个案子的看法。

首先,嫌犯不交代章莹颖下落,这是件必然的事情。一点点也不奇怪。

因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明文规定了,嫌疑人有权不自证其罪。只要嫌疑人觉得某些证词不利于自己,他就有权保持沉默,一句话不说。没有任何人能够逼迫他招供。

那么如果某个特别有正义感的警察,宁可不要乌纱帽,也刑讯逼供了,就是要把他的嘴撬开怎么办?对不起,证词不能用。如果嫌疑人在逼迫之下作出了口供,这些口供统统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嫌疑人确实杀了人,他绝对不可能坦白。他不可能向警方吐露一个字。

第二,警方也没有指望他招供。

由于宪法保护嫌疑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警方定罪基本都是靠的别的线索。口供基本是没有的,要定罪,警方必须自己去找证据。而且,警方找到的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地证实所诉罪行中的每一个元素。

比如,如果警方要起诉他杀人罪,那么至少必须证明,首先,他有犯罪意图;其次,他做出了杀人的行为;第三,他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在没有被害人口供的情况下,警方就必须去别处寻找证据。比如,证物,证人,等等。

其实美国大多数刑诉案都是以辩诉交易(Plea bargain)结案。我简单搜了一下,在2013年,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中只有3%走到了庭审那一步,剩下的97%都在庭审之前撤销起诉或者通过辩诉交易结案了。举个辩诉交易的例子:警方起诉A谋杀,在已经拿到大多数证据,但证据却没法百分百证明A有罪的情况下,警方可以对A说:我可以和你做交易,你认罪,我就不起诉你谋杀了,改误杀,你坐20年牢就出来了,你认罪不?如果A答应了,那么,就结案了。不用上庭,不用陪审团,这个案子就结了,误杀,20年牢。

很难说辩诉交易到底是好是坏。往好了说,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效率,但往坏了说呢,就是会让一些罪犯逃脱或减轻应有的惩罚。像这个案子,以后会不会以辩诉交易结案呢,不好说。但是不得不说,以统计数据来看,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第三,对于这样的案件,警方会从哪里入手?

这以下都是我的个人猜测内容了。

看网上很多人说什么 高智商犯罪”之类的,我完全没有觉得这个案子有任何高智商之处。让人以为犯罪嫌疑人智商高的理由大概只有他是个物理PhD candidate 这一点罢了。但我身为一个读过化学Master, 认识一大堆各路PhD的人,可以确定地讲,不用神化PhD们,大家只是普通人。PhD可以理解成一个职业罢了,不代表这群博士和博士生就思维缜密到个什么份儿上。博士生也会冲动也会犯蠢也会失恋也会买醉,当然也可以犯一个冲动而愚蠢的罪。

甚至,可以说,章莹颖案子的嫌疑人这案子做得极蠢。他开一辆非常小众的车,还记录在自己名下,就光天化日之下开着这辆辨识度极高的车,在有监控的地方绑架了章姑娘。在警方调查的时候,12号,他声称自己当天没出门,在家里睡觉玩游戏;而在警方确认了他的车辆就是嫌疑车辆之后,他立刻改口说自己曾经载过莹颖一段。洗车还不把整个车洗干净,只洗一扇车门。——高智商?思维缜密?你逗我?

从上面那一段来看,嫌疑人根本就没有想好在警方找到他之后用什么理由脱罪。所以,我觉得他是一个易冲动、思维较为简单的人。

如果这样思考的话,我比较倾向于认为章在9号,绑架当天,就已经逝世了。原因是,在冲动犯罪之下,嫌疑人把小姑娘绑到自己公寓,性侵,当小姑娘剧烈反抗的时候,由于两个人体格和力量的较大差别,嫌疑人很可能在冲动之下就掐死、或打死了女孩。

如果嫌疑人让她活到了第二天,那就说明剧烈反抗期就已经过了,受害人平静下来,嫌疑人也就有机会让脑袋里的血冷静一下,这个时候女孩的生存机会就会变得很大。如果在第一时间没有杀死她,嫌疑人不是惯犯,在之后去杀她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小。那样的话,在警方12号找到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在公寓里找到活着的姑娘。

但是12号,警方找到嫌疑人的时候,女孩已经不在了。在这个情况下,最有可能的就是嫌疑人在女孩剧烈反抗的时候已经杀了她,并且抛尸、埋尸。

有人说,是不是还有同伙,转移了她?可能性不大。如果有同伙,并且有转移的安全地点,嫌疑人第一步不会把章抓到自己的小公寓。如果有同伙有地下室,为什么不直接把她拉到地下室锁起来?

有人说,会不会卖了她?——可能性太小了。嫌疑人是个住公寓的博士生,他上哪儿认识人贩子去?忽然给你个女孩让你把她卖了,你找得到买家?

我希望我的想法不对,希望章还活着,但是在现在这个阶段,这是我觉得可能性最大的结果。

那么,警方也是有可能按照这个思路来找证据的。首先,杀人的证据,有没有?

那就要看嫌疑人公寓里的证物了。有没有可能找到章的头发、皮肤、身体组织?如果嫌疑人是用刀具、棍棒把女孩害死的,有没有可能找到凶器?

然后,关于抛尸的线索。在9号、或是10号、11号的夜里,会不会有人看到嫌疑人拖着重物出门?会不会有人在停车场看到他往车里塞巨大的袋子或行李箱?

以及,在这几天夜里,有没有可能找到监控,看看他有没有开车,把车开到哪里?

还有,能不能从他电脑、手机的浏览记录中,看看他有没有搜过附近较为偏僻的地点?

他有没有什么奇怪的购物记录,比如铲子、塑料袋、行李箱?

他有没有去当地超市买过一些可疑的物品,在他公寓里能不能找到购物收据?

据说FBI把嫌疑人公寓里的物品全都拉走了,希望他们能找到更多可靠的线索。

以及,希望,章姑娘还活着。

今天有啥互联网新闻?我想知道?

从常理来看,美方的办事效率值得怀疑! 首先,有关部门在调看摄像头、发现上了黑色车、转交FBI就花了两天。不过12日就找到嫌犯。但是到今天已经过去19天!

这个事情值得法律界和社会思考,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问询。FBI的耐心等待证据的做法与很容易先将嫌疑人拘留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有的国家,可能会立即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他可能很快就能交代犯罪事实。如果受害人是在警方问询后才遇难,那就是警方的责任!

15日,美国FBI对嫌疑犯进行过询问,嫌犯改变原来的矢口否认,说是章上了他的车,但是他将她放下了。那为什么不抓住这个突破口继续询问呢?为什么不调看嫌犯所说的地方的摄像头呢?

所以,一方面,进行密集询问/讯问也许会出现证据不足、执法违法的情况。特别是如果出现屈打成招之类的情况,就会导致冤案。但是,这不是说后者是必然的。说办案人员必须无限地等待证据下去吧,主动一点的专业性的询问,应该是法律允许的。所谓疑罪从无”,应该重点是在审讯定罪阶段。

15日,FBI已经掌握了一些情况,比如车上有被洗过的痕迹。还检查了嫌犯的手机,发现他上过绑架论坛。但是,FBI应该有权早些天就检查嫌犯手机。

总之,在不侵犯人权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该也是可以更积极地办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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