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流动如何更便利?学术年会专家各抒己见
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正在举办,作为大会活动之一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于7月3日在清华大学举办。大会邀请国内外领先科研组织、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政商界的嘉宾一起,从学术角度上演一场观点碰撞、交流探讨的盛宴。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引擎,也成为学术界开展知识创新的重要方向和新兴领域。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本次学术年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发表洞见。南开大学副校长、经济学院院长盛斌围绕数字贸易规则的底层逻辑与政策挑战”发表演讲。盛斌认为,国际贸易经历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价值链贸易、数字贸易等形式的演进。当前,数字贸易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本质是贸易数字化、由贸易科技驱动、依托跨境数据等要素流动、贸易成本降低等特点。当前数字贸易面临的新挑战是这一新贸易形式将匹配怎样的新规则。他举例,比如以数字传输形式跨境,是否或如何征收关税?数据的跨境流动需要匹配哪些新规则?
大模型是近年来科创和投资界的最热标的,也是本次学术年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康奈尔大学约翰逊商学院讲席教授丛林围绕金融人工智能应用的角度,提出了不太大模型”的观点。在他看来,在金融这样一个垂直领域,可能并不需要数据量很大的通用大模型。我们不需要这个大模型在物理、艺术等方面也很精通,它是专注于金融这类有限的数据,但能够进行精准分析的。”丛林说。
数据千万年来都存在,但为什么今天才是资源要素?”浙江财经大学副校长魏江在演讲的一开始发问。此次参会,魏江的演讲主题围绕着数据基础观的企业竞争优势建构”。在他看来,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将数据转化为竞争优势,其原因在于是否具有数据稀缺性、加工能力稀缺性和应用能力稀缺性。能创造稀缺性的不是数据,而是加工后的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和数据应用。因此,数据创造竞争优势的前提是数据要素化、资产化、价值化。
两会申音丨如何进一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全国政协常委提出这些建议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全球经贸活动的重要驱动,预计到2025年,全球数据流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达到11万亿美元。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纵观近年来的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数据跨境流动都是主要议题和核心条款。”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周汉民认为,中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探索,是当务之急。为此,他将在2024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一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进一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提案,就如何进一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提出自己的建议。
提案指出,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数据要素流通机制,先后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然而,在实践中,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重要数据的判定与识别标准较模糊。根据要求,中国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不允许出境;重要数据跨境需安全评估;一般数据可自由流动。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重要数据的定义较为模糊,企业在分辨采集数据是否为重要数据时往往缺乏明确的参考标准。
二是数据跨境流动存在多头监管。国家安全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数据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都可以监管数据出境,职能缺乏明确对应,且不同类型的数据专业性较强,导致跨部门、中央和地方协调较难,无法高效响应市场多样化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
三是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国际影响力不足。目前,美欧等均提出了自己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主张,美国通过主导签署一系列国际协定,以强调对等原则限制缔约国对数据流动的管控,提倡数据自由流动”;欧盟则通过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建立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主的跨境数据流动范式。相比之下,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的影响力还有待提升。
针对上述问题,这份提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第一,制定发布《重要数据认证指南》以及《豁免申报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
一是制定并公布《重要数据认证指南》,明晰重要数据和非重要数据的评估标准,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导。建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特别是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参考当前国际通行的数据跨境流动原则,制定并发布《临港新片区重要数据认证指南》,一方面,统一原则,另一方面,对于金融、贸易等重点行业,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细则),明确重要数据判定标准,相应的监管政策变化应与重要数据识别保持同步更新。推动建立友好互信的国际数据空间,在探索数据流动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数据权属及数据交易定价等相关规则。
二是探索形成《豁免申报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允许自贸试验区自行制定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出台《豁免申报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即设置不可豁免出境评估的具体场景,将负面清单内容根据数据重要程度逐级划分,其他不属于此范围的,可以正常审查后出境。
第二,建立数据跨境流动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议由各地大数据监管部门牵头,设立数据跨境流动跨部门协同机制,组建不同部门共同参与的分类监管模式,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的数据跨境流动,推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的高质量发展。例如,在金融数据出境方面,金融部门和科技部门可通过协同机制加强沟通,明确因业务需要”等相关情景及概念的范围,从而提升效率,以更好地适应金融活动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
第三,大力探索离岸数据中心建设。临港新片区已明确要开展离岸数据中心试点研究,建议加快步伐,通过搭建这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业务平台,推进数字身份、数据资产、贸易真实性核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区块链平台等领域的国际互认互信互用,同时,推动电信领域业务开放,引入更多国际知名数据服务企业,支持国内数据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数据产业开放与合作范围,更好配置使用全球数据资源,打造国际数据服务产业集群。
在离岸数据中心运行并在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方面积累一定经验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更具国际影响力、更具兼容性的中国方案,遵循从区域到全球的渐进式参与原则,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既便利又保障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进而成为全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