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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信用证特点

全面认识信用证(定义、分类、特点、使用流程及所含单据)

思考: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为什么绝大部分使用信用证?

因为在此过程中,更趋向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现了双赢。

卖方的好处:开证行负责给卖方钱,这样做避免了买家不给钱的风险;

买方的好处:银行只有在卖方准备好指定单据时,才会付款,而卖方只有在发货之后才能凑齐单据去换钱,这样做避免了卖家不发货的风险。

一、信用证定义

定义:开证行受申请人(买家)的委托或指示,开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说白了,就是出口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把单据做好交到银行,银行审核没问题就给钱的一个书面证明。

二、信用证的种类


(一)按照信用证的使用形式划分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3、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此种信用证可让开证行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一部分款项。这种信用证常用于制造业。


(二)按照信用证作用来分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1)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3)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4、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

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5、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综上:为了规避收汇风险和汇率风险,一般选择: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使用流程

(一)涉及人员

1、申请人(买家):applicant

2、开证行/付款行:issuing bank /drawee

3、通知行/议附行:advicing bank/negotiating bank

4、受益人(卖家):beneficiary

(二)信用证使用流程

1、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定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 买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其转递或通知卖方;

4、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卖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买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卖方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卖方;

6、卖方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通知行;

7、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付,可以拒付;

8、通知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

9、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买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买方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

11、 开证行将单据交予买方;

12、买方凭单据提货。

四、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五、信用证包含的单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信用证汇票是由出口商开立给付款人或是银行的。信用证汇票必须列明出票的根据,即注明该汇票是根据哪家银行于何时开立的哪一号信用证所开立,这条出票条款”是信用证汇票的要项之一,不得遗漏。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发票的名称、发货人、客户、发票号码、发票日期、起运港、目的港、唛头、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金额、价格术语、发票盖章等。

3、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

保单是保险公司根据不同险种事先设计内容格式,由投保人根据贸易、运输、货物的实际情况(做信用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来)进行填写。保单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衡量、保费计算、出保单的依据。

5、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由发货人缮制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重量和体积以及包装情况等。

6、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7、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8、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主要是用以证明货物的原始生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关税待遇的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

9、品质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

10、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

11、资信证明(Credit Report)

资信证明业务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运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对外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一种咨询见证类中间业务,是投标时需要出具的资质。

12、客检证(Inspection Certificate)

客检证也称客检证书,是质量检验需由客户以各种方式认可,才能生效。进口商提出这种条款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方装运伪劣产品,因此要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相应的出具检验证书,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方的检验证书,因而也收不到货款,起到保护进口商利益的作用。

13、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或Notice of shipment),也叫装运通知,主要指的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发给进口方的包括货物详细装运情况的通知,其目的在于让进口商做好筹措资金、付款、投保、接货的准备。

(下一篇文章会翻译一份正本信用证,通过实例来进一步吃透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那他们的异同点是什么呢?

银行担保和信用证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似的,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一: 银行付款的条件不同

信用证确保交易按计划进行,而银行担保则在交易不按计划进行时减少损失。

信用证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银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一旦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如期完成并得到确认,银行将会支付资金。这确保只要服务执行,银行就可以支付款项。

银行的担保,就像信用额度一样,保证了给受益人一笔钱;与信用额度不同的是,只有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行才支付款项给受益人。这可以用来保证当合同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时买方或卖方免于遭受损失。

例如,信用证可用于货物的运输或服务的完成。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交易发生前获取信用证。买方从银行申请信用证,并将其寄给卖方银行。这个信用证将代替银行对其客户的信用,确保准确及时的付款。

当买方收到卖方的货物,然后遇到现金流困难,不能支付卖方时,可以使用银行担保。银行担保会向卖方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同样地,如果供应商不能完成交货,银行就会向购买者支付商定的金额。从本质上说,银行担保作为交易中对方当事人的一种安全措施。

这两种金融工具常常被用于买卖交易中。在供应商与海外客户没有建立业务关系时,供应商向海外客户销售或购买货物时使用这些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使用目的是为了降低当事方所承担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还适用借贷款,工程承包,招投标等大型项目上。

三:需要的单据不同

信用证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证上规定的资料,银行方可付款,若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而银行保函是需要索赔书或其他文件证明对方未能执行合同上的义务方可支付约定的金额给受益人。

四: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单据议付融资,而银行保函项下的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受益人不能进行资金融通。

五:与合同的关系不同

信用证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契约;而出具的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当一方提供了对方失约的声明或证明时,银行会对这一声明进行调查核对,当合同双方持有不同的意见时,银行就会被卷入此合同纠纷中。而美国,日本是禁止银行被牵扯到合同关系中去的,所以一般外贸交易中,需要了解清楚国外法律规定后,再决定是否要开具银行保函。

两者的相同之处如下:

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他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

两者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二: 使用目的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

三: 性质相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都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其两者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新人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

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流程图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现以最常见的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务程序。

议付信用证业务程序具体如下

进出口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于是:

A.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申请开证时,申请人应填写并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其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损失等,银行不负责任。

开证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要加注过多的细节。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 担保品,押金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由开证行规定,与申请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有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有的银行会授以一定的开证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开证,可免交保证金。

B.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有的草拟完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 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他们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而且,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这家银行进行查询。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邮)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讯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简电开征”是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信用证 。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D.文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表明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该行此时可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

即使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 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如果 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F.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 (如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来源:外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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