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基础概念辨析
一、相关方
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二、日期
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
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15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三、转让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转让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保兑行或开证行的除外。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四、保兑
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指定银行拒绝按照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并可仅通知信用证而不加具保兑。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义务不受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约束。
五、议付
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保兑行对以其为议付行的议付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受益人请求议付时,须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议付责任。指定议付行非保兑行且未议付时,保兑行仅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六、福费廷
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