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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鑫海中医可信吗

关于佟鑫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佟鑫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东政干〔2024〕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任命:

佟鑫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列薛志峰同志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洪维辰同志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侯可宇同志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王睿同志任祥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马志勇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孙文华同志的祥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END-

内容来源 | 东丰县人民政府网站

内容审核 | 邹昆仑

新媒体编辑 | 徐珊珊

尚权推荐|李勇、佟鑫:“掐卡”行为定性类型化分析

自“断卡”行动以来,涉银行卡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掐卡”行为,又称“黑吃黑”,是指供卡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待上游犯罪资金流入其银行卡后,供卡人通过直接转账、挂失补办等手段占有卡内资金的行为。对于这种“掐卡”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认识不一,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存款债权,只能由该银行卡账户所有人占有,资金进入银行卡后形成了事实上的财物保管关系,银行卡内的资金仍由供卡人占有,因此“掐卡”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资金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应当以侵占罪(自诉案件)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掐卡”行为的实质是通过行使存款债权来实现对存款的占有和控制,由于存款债权依赖于银行卡及账号密码来实现,实际持卡人事实占有银行卡内的资金,供卡人把银行卡及账号密码交给上游后,卡内资金就由上游犯罪分子占有,供卡人“掐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供卡人的“掐卡”行为属于共犯人内部的分赃不均问题,没有产生新的法益侵害,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不可罚行为,“掐卡”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占有和民法中的占有不同,民法中普遍认为名义持卡人享有存款债权,但是从刑法角度看,法益侵害具有独立性,刑法的占有应当进行穿透式审查,以实质占有而非形式占有来认定。“掐卡”行为,由于犯意产生的时间节点、转移资金的手段等不同,占有形式多样,应当在厘清银行卡内资金占有关系的基础上,作类型化分析。

  一是事前通谋型。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事前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共谋,事先约定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后在实施转账行为中侵吞卡内资金的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共同犯罪内部分赃不均,应当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供卡人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存在事先共谋,供卡行为只是诈骗团伙的内部分工,应当认定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的“掐卡”行为属于内部分赃,应当与供卡行为整体评价,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即可,无需另行评价。

  二是临时起意型。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售、出借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后通过手机短信等得知其卡内流入资金而临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非法取得卡内资金。这种情况下,其供卡行为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分水岭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掐卡”行为构成独立的盗窃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的“掐卡”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在于以下方面:首先,从法益保护角度分析,刑法对财产法益的保护不是保护所有权或其他本权,而是一种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占有状态,占有包括对赃款赃物的占有,赃款赃物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已成共识。对此类“掐卡”行为进行刑法打击,也有助于预防“供卡”行为的发生。其次,从占有角度分析,供卡人将其银行卡出售或转借给上游犯罪分子后,意味着其自愿将银行卡的使用权“让渡”给上游犯罪分子,同时放弃了对银行卡及卡内资金的占有。相应地,上游犯罪分子获得了银行卡的实际支配控制权,实际占有了银行卡内的资金。供卡人事后临时起意,违背上游犯罪分子的意志,改变占有关系,构成盗窃罪。且上游犯罪分子与供卡人主观均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存在合法委托保管关系,排除了成立侵占罪的前提和基础。最后,从社会一般观念角度分析,占有的判断是规范判断,需要结合一般社会观念。供卡人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时,双方约定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且卡内资金由上游犯罪分子占有,这既是双方的约定,也符合一般社会观念。有观点认为,银行卡内资金既不是由供卡人占有,也不是由上游犯罪分子占有,而是由银行占有。按照这个逻辑,普通存款人的卡内资金都不是自己占有,而是由银行占有,也就是“我自己银行卡内的钱不是我的钱”。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一般社会观念。

  三是自始欺骗型。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供卡前即产生了截留侵吞卡内资金的想法,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后,实时动态关注卡内资金变化,并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获取卡内钱款,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分子。这种行为模式下,供卡人虽然打着出售银行卡的幌子,但并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为上游犯罪接收、转移赃款的主观目的,供卡人自始至终就是以侵吞卡内犯罪资金为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被骗人是上游犯罪分子。这种行为模式的诈骗罪构造是这样的:供卡人虚构事实、隐瞒了侵吞卡内资金的意图—上游犯罪分子陷入错误认识—上游犯罪分子基于错误认识将赃款自愿处分到供卡人的银行卡内—供卡人取得银行卡内资金—上游犯罪分子被骗而遭受损失。

  四是归还转移型。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后按照约定将银行卡归还给供卡人,但是在银行卡归还给供卡人后仍然有赃款进入卡内,供卡人将卡内资金进行转移。这种“掐卡”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首先,从占有关系角度来看,银行卡已经归还给供卡人,供卡人恢复了对银行卡及卡内资金的占有,供卡人将自己占有的卡内资金转移,不存在违背他人意志改变占有问题,因此,不能成立盗窃罪。其次,供卡人在主观明知银行卡内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转账、取现,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有观点认为,供卡人使用或转移自己卡内的资金,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问题的关键是此时银行卡内的资金是上游犯罪的赃款,供卡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进行转移,实际上是将“黑钱”洗白,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供卡人前面的供卡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掐卡”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定罪处罚,数额累计计算;如果供卡人前面的供卡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与“掐卡”行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勇,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佟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南昌知名美甲企业佟鑫娘案案情披露:董事长涉非法集资九千多万

曾号称“中国美甲第一股”的江西佟鑫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爆雷”两年后,其案情获官方披露。

近期,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陶秀兰涉嫌集资诈骗案起诉书指控,江西佟鑫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陶秀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9439万余元。此外,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扣押的涉案款物有人民币108.9617万元、汽车5辆,冻结账户105个,查封房产15套。

9月6日,南昌市检察院公开的这份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陶秀兰,女,1971年生,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上述起诉书还显示,2019年8月30日,陶秀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比对公开信息和多份司法文书发现,上述被告人陶秀兰即江西佟鑫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述起诉书披露,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015年9月,被告人陶秀兰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江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并以此为基础,先后于2016年2月至2019年9月分别设立江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分公司、红谷滩分公司、翠苑路分公司等子公司及分公司十余家,并下设多家门店。2019年4月,陶秀兰、钟某某在江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础上变更、组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为前述子公司、分公司及门店的母公司,陶秀兰担任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为实际控制人。

起诉书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陶秀兰、钟某某等人在****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即将新三板上市,组织****集团下属各门店项目经理或店长杨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熊某某、揭某某、万某甲、高某某、宋某某、曹某某、万某乙、胡某甲(以上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各种投融资方案,承诺年化收益率12%至1000%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部分投融资方案除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外,还赠送****集团下属门店美甲、美容养生、餐饮等消费金。集资款除用于投资返利及公司运营开支外,大部分被陶秀兰、钟某某二人非法占有,用于购置房产、豪华车辆、高额消费等。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至案发,报案人员共计479人,审定被害人428人,审定报案人投资金额合计202,608,539.74元,已回款金额合计116,967,285.94元,审定投资金额扣除已回款金额后的余额为94,395,126.74元。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陶秀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94,395,126.7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嫌疑人陶秀兰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前,陶秀兰的获刑情况尚未见公开发布。

另据中国江西网此前报道,继江西花千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投资骗局之后,2019年8月30日,江西佟鑫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爆雷”。一夜间,一家号称“中国美甲第一股”的企业门店纷纷关闭,众多员工和顾客声称被老板骗了。在高利润回报的诱惑之下,许多人投了钱,如今,人们纷纷斥责这是骗局。

佟鑫娘是一家怎样的企业?

中国江西网此前报道称,佟鑫娘品牌创办于1998年。在网络上,关于佟鑫娘品牌以及创始人陶秀兰的宣传铺天盖地。在2016年4月份,一家网站发布关于“佟鑫娘破茧成蝶上股交挂牌上市”的消息,该消息称,“今天,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中国美甲行业创始人、中国玉指美甲艺术学会会长李安、江西佟鑫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陶秀兰、天尊私董会会长帅歌等嘉宾,共同敲响了佟鑫娘企业上市挂牌的锣声,成为了江西美甲行业首家上市公司,股权代码:209726。”

佟鑫娘集团官网的介绍中还提到,旗下江西佟鑫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申报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获得受理审核。而在该集团官网的创始人专栏中,写着陶秀兰的简介:“陶秀兰,女,汉族。江西南昌人,1971年出生,于1998年创办TXN品牌佟鑫娘企业,以5000元入行,经过20年的打拼,从个体经营至成立公司向集团化公司发展,从产品代销至拥有自己品牌、在全国加盟400多家后成功转型至目前沉淀拥有几十家直营连锁实体的专业美甲品牌领军企业。”

此外,佟鑫娘集团官网还列举了陶秀兰的个人荣誉,其中有“江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副会长、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荣誉会长、江西省美甲标准委员会会长、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江西省工商联商会执委、江西省五一巾幅标兵、南昌市五一劳动奖章、南昌市总工会授予创业女带头人”等等。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新华社 资料图 图片编辑:项建英

来源:作者:澎湃新闻 唐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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