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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3日,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垄断纠纷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9法庭公开审理。
半年前,2017年1月22日,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深圳中院已于当日正式受理。
尤其,案号也比较有趣好记:
(2017)粤03民初250
同时,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召开集体诉讼微信垄断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称:
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号封号情况时刻发生着,微信官方对于封号行为的判定模糊不定,信息不公开透明,封号双重标准,以及后续封号善后处理措施没有跟上,大量的投诉,客服处理压力增大,从微信官方PC端的投诉接口关闭就可以看出,有成千上万的微信号或微信公众号被封号存在极大争议...”
据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17.7.13日15:06分发布新浪微博信息:
信息摘要:
1、(双方)早上提交证据量大,所以一个上午都在做证据交换;
2、原告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质证;
3,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禁止录音、拍照等(手机都不让带入法庭,由法警在法院安检处统一保管)所以没有太多的影视资料。
4、诉讼腾讯微信垄断纠纷案 还需要再次开庭,具体时间等法院公布;
......
特别提示:
本案原告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十天,即2017年7月3日变更了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为: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悉,这是首次有原告以腾讯微信的市场份额以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理由起诉腾讯微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公众号被封,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引来这次的诉讼案,腾讯有不够公开透明的问题,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作为‘弱势群体’的部分公众号运营者是否也应该反思,是否能遵守签订的相关协议,遵守腾讯微信的相关规则?
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原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公众账号运营者需要遵守《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这份规范中有关营销”的所有叙述分别是:
不发送垃圾信息并不存在过度营销行为、营销性质的内容不得进行原创声明、不得发送广告营销类模板消息、不得向用户发送与请求无关的营销广告、不得发送过度营销内容。
腾讯的确可以基于规定向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其关键是明确两点,一是腾讯所说的恶意营销”等行为,其规定的具体界限是什么;二是公众号运营者是否确实从事了这些违规的事。这样权责明确的框架之下,才能有效保证运营者、用户和腾讯三方共赢,真正解决矛盾。
如何看待UberCEO离职?
苹果干的如果微信不支持苹果三星手机的系统,那么那两款手机在中国市场几乎要玩完!打压微信其实就是对微信的不满,现在社交软件那么多,如果你的系统好自然就会用你的,现在的市场经济,没有垄断一说,就好比以前的360和QQ的战争说双方系统不兼容,很多人卸载了QQ,如果没有拿的出手的产品就搞别人垄断,那么社会不要进步了,什么是垄断?为了中国人自己的利益法官应该知道怎么判,如果是我发现谁干的直接就让微信和该系统不能兼容,这才能算垄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