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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外贸营销怎么样?有未来吗?

公司这完全是在自欺欺人罢了!请公司领导动动脚趾想一下,这种行为有用吗?如果真对辞职员工有用的客户信息资源,难道不能私下备份?这简直就是脱了裤子打屁,也是职场中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

在这个问题上,我看有不少朋友都认为交出客户信息资源是合理的,但我却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职场是劳动者以劳动来换取老板的薪酬,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商品交换,老板购买的是员工的劳动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成果。

例如一名销售员工,他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是由他的底薪以及销售业绩的提成等所组成。

如果销售人员没有销售业绩,那么他就只能得到工作的底薪!仅管他没有获得销售的业绩,但是他又获得了一些新的客户信息资源,那么公司是不是也应该给他相应的提成呢?

可事实上没有哪一家公司会为这种没有销售业绩的员工给予他提成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其实只是员工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力和由此取得的业绩。

至于那些客户信息资源,是员工个人为实现工作业绩而额外付出的劳动成果。这理应属于员工的个人资源而非公司的!

所以在员工辞职时要求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其实是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公司一定要员工上交,那也只能是由公司支付额外的报酬,来购买这些客户信息资源。

大家觉得呢?

至于公司以发工资来要挟员工必须上交客户信息资源,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那么他就有权利获得工资报酬,是不能随便扣发的!

如果真出现用人单位扣发辞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只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公司最终也值得无条件的支付给员工。

对于公司拒绝支付的,大不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员工从公司辞职的时候,公司领导要求员工上交客户信息资源,并以工资作为要挟的手段,这种行为其实是不合理的。

当然,作为职场人都已经决定辞职了,这些客户信息资源对于我们也没有多大的用处,那就大大方方的上交给老板得了,没有必要为这种小肚鸡肠的领导去计较。

如果觉得这些客户信息资源对自己还有很大的用处,那我们何不备份一份儿呢?把原始资料交给领导,自己也没有任何的损失。

不过我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我们的职场人,最好还是不要用你手中的这些客户资源信息,因为弄不好有可能会触犯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那就有可能得不偿失了。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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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个问题非常好!我曾经处理过这样的问题。最终答案是: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

一、我们先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陈某梅是公司的高级业务员,她的业绩非常好!但是,有个坏毛病,经常不来公司,连每周一的例会都不参加。由于老板整天找不到人,后来,老板火了,就打电话给她,说要扣她三天的工资,其实也是300元左右,她的提成非常高,每月有3万多。但陈某梅不服气,当即回答:300元不要了,她要辞职。

这一次,陈某梅很快就回到公司,准备办理离职手续,但老板要她交出所有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否则还要扣钱1万元。陈谋梅生气了,说:这写客户资源都是我辛辛苦苦跑下来的,凭什么给你?

后来,陈某梅去法院起诉公司,调解员说:陈谋梅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她所签客户资料等,辞职时应上交公司。至于潜在的客户,还没有与公司发生关系,可以不用上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上面的相关法律条文得知,员工如果掌握了企业的重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员工需要交出来,不然,会对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失;如果员工拒不交接,企业有权起诉员工。

所以,重要客户资源,应该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该进行交接工作

三、笔者的建议

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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