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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税制

香港公司离岸豁免”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香港公司是采用地域征税原则,只针对在香港产生或者来自香港的利润征税。在该属地原则下,衍生出两个概念,即在岸”和离岸”。

离岸豁免”是指香港税务局同意公司所产生的利润为离岸收入,香港公司的境外收益可按香港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香港有限公司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在香港进行,则该公司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免征离岸所得税。一旦获得批准,离岸收益将无需支付香港的利得税,可节省一笔费用。

离岸豁免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由于欧盟对香港成为避税港的疑虑增加,将香港列入「非合作税务管辖区」的灰名单,令到部分本港离岸豁免的被动收入的相关条例需要修订,改变原有的「离岸豁免」制度。不论內地还是海外企业,有意在港开离岸公司的话,就要留意新措施的实行。

相关变更在2023年1月起生效,对无法满足「实质经济要求」的以下4种被动收入的离岸豁免申请作出审核及徵税:

①在港取得的利息;

②在港投资所得的股息;

③股权处置收益;

④专利知识产权收入。

上述的被动收入,只要相关持股少于5%,公司被动收入不超过50%,且公司负责人为香港居民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就可以获得豁免。

2023年11月,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通过《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

该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香港公司离岸豁免的申请条件

您的香港公司在香港没有实体办公室,也没有在香港聘请员工;没有香港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在香港洽谈业务和签署合同;货物也没有运到香港,没有发生报关,公司属于离岸经营。

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公司在第一次做账审计时申请离岸豁免,这样申请成功的概率远大于后期再申请。

申请离岸豁免的流程和时间

第一步:做账审计

香港公司需要先进行做账审计,向税局提交经审计的报表和报告,并提出离岸申请。

第二步:税局下发问询函

税局收到离岸豁免的申请后,会向公司下发信函,询问离岸相关问题和提供证明材料,证明香港公司的业务属于海外业务,利润来自海外。

第三步:回复税局信函及提供相关材料

收到税局问询函后,需要根据信函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以及提供公司详细的业务运作文件。申请离岸豁免期间,税局会根据公司答复的情况,进一步陆续下发信函。这时就算进入了与税务局的反抗辩程序,其中回复税局信件是一个关键点,建议专业有经验的人士来协助。

第四步:等待审批结果

经过一系列的问询,如果通过评估,那么税局会给公司下发豁免同意书。

申请离岸豁免周期较长,可能需半年或一年以上,还是要看公司答复信函和提供材料的时效性,以及补充资料后税局是否还会有疑问,进而继续下发问询函。

离岸豁免如果申请成功,则无需缴纳利得税,能节省税务支出,降低营运成本及增加公司投资能力。但是,申请最终结果以税局评估而定,没有100%保证。如申请不成功,仍需缴纳利得税。

如果香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没有变化,离岸豁免一般申请一次即可,不需要每年都申请。

首次申请成功后,税局会默认公司离岸经营,但也会不定期复查。根据我们处理过的案件经验,短的2-3年复查一次,长的可能10年都没有复查,具体根据税局什么时候给公司下发信函为准。

香港公司如果经营业务发生改变,则需要主动向税局说明情况,税局会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资料,重新评估公司是否还满足离岸豁免的条件。

根据全球最低税率政策,香港公司在做离岸豁免申请的时候,除了要符合离岸豁免申请条件,还要有在别的国家/地区已经纳税了的证明,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做离岸豁免申请,否则,可能会被税局追责等后果!

什么是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如何免税?

离岸公司,简单的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文莱、塞舌尔、尼维斯、萨摩亚、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安全保密性好。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等。

近年来我国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也不是香港,而是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京群岛(BVI)。

其实近年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所谓的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离岸公司如果不在当地经营,一般都是免税的。但是,根据中国与BVI政府签署的TIEA以及国家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BVI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其中,所谓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据统计全球70多万家离岸公司,有50多万家在BVI,而在BVI注册的离岸公司中又有20多万家与中国有关,因此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实现避税等目的不再是个别的现象。

大多数的公司利用BVI公司避税的方式,有下面最常见的两种:

1. 利用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在BVI注册一个公司之后,再到中国来投资,这样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内享受中国的优惠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 利用在BVI的空壳公司,大量制造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利润转移到空壳公司,而在BVI的空壳公司几乎不用交税,这样就间接地逃避了税负,提高了公司的利润。

行文至此,各位看官是否已经跃跃欲试,要去BVI注册自己的公司了呢?

其实如何合理合法的避税,永远是热门话题,更是各跨国公司,跨境企业一直关注的问题。

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解读来了→

最近,很多企业关心离岸贸易印花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市税务局、市大数据中心的专业解读↓

最近有一些企业人士关注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如果在临港新片区注册了一家企业,并开展离岸贸易业务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的哟~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离岸贸易业务类型为离岸转手买卖。那么,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可以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

如果企业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不久,相关规定还不熟悉,那要如何具体理解政策文件中的离岸转手买卖”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如果企业在日常也有申报印花税,他们应该什么时候申报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如果是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他们该如何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呢?

如果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项,应税凭证金额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哦~

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又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呀?

纳税人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施行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企业如果在2024年3月15日书立的离岸转手买卖合同是否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呀?

不可以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书立离岸转手买卖合同日期,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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