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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就是3c嘛

黄浦海关业务受理范围一览表,请收好!(更新)

黄浦海关负责受理上海市黄浦区的各项海关业务,另承担上海关区驻沪领事馆及人员、驻沪外商常驻机构及外方常驻人员进出境公、自用物品及车辆,驻沪领事馆、外商常驻机构海运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等监管职责;承担上海市区(除口岸现场外)各外汇商场、免税商店及其监管仓库的监管业务;承担上海海关关区进出境活动物隔离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现将各业务科室工作职责及咨询电话公告如下:

综合业务科

承担黄浦海关(2241)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业务,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及后续管理;承担相关检验检疫证书的签证工作;承担上海关区驻沪领事馆及人员、驻沪外商常驻机构及外方常驻人员、来沪长期居留的非居民旅客及回国定居旅客进口车辆的审价工作;承担黄浦区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备案管理工作。

淮海中路8号兰生大厦7楼报关大厅

咨询电话:021-68894329

查检一科

承担辖区(2241)内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数重量鉴定和监督管理;实施辖区内进口许可制度清单内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承担辖区内进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和快速反应的实施工作;承担辖区内出入境动物产品、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后续监管工作。

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03室、1004室

咨询电话:021-63878949

查检二科

承担辖区(2241)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02室

咨询电话:021-68891436

查检三科

承担上海关区(2200)进出境大中家畜、禽鸟、野生动物、演艺动物、赛事(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陆生动物,观赏鱼、海洋动物等非食用、种用的食用水生动物以及两栖类、爬行类动物和各类动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以及相关的指定隔离场、注册/备案养殖场(含供出口猪肉原料的备案养殖场)、储存企业的考核受理及检疫监管,出境宠物检疫、进境宠物集中隔离检疫监管,动物演艺、赛事期间检疫监管等业务。

淮海中路8号兰生大厦708室

咨询电话:021-68894323

保税监管一科

承担黄浦海关(2241)内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的受理、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保税监管场所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工作;承担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出库查验工作。

淮海中路8号兰生大厦7楼报关大厅

咨询电话:021-68894328

保税监管二科

承担黄浦海关辖区内(关区代码2241)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和手(账)册的边角料与余料内销征税、剩余料件结转、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以及相关手册核销结案;不作价设备和服务外包设备手册设立(变更)和核销结案;出境加工账册设立(变更)和核销结案;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和加工贸易海关担保;海关保税核查的发起和核查结果处置。

淮海中路8号兰生大厦7楼报关大厅

咨询电话:021-68894333

企业管理科

承担黄浦区(2241)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和注销管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 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九江路128号4楼

咨询电话:021-63846699*5555

稽查科

承担辖区内(2241,包括部分指定管辖)企业稽查、核查、贸易调查,按照业务分工接受主动披露、移交走私违规线索、办理行政处罚。

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07室

咨询电话:021-68891432

免税品监管科

对上海市区内外交人员免税店、外汇商品免税店、辖内免税品经营单位的免税品及免税品监管仓库进行监管;办理上述免税品的进口审批、归类、估价、市内外调拨及转关核销、验放、征免税、退运、销毁等手续。

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09室

咨询电话:021-68891425

外交外商物品监管科

承担驻沪外交机构、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在沪常驻机构及人员的备案工作(2242);驻沪外交机构、外交人员进出境物品及车辆的审核工作;驻沪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及车辆的审核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及常驻人员进境车辆的审核工作;回国定居旅客、离任回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进境物品及车辆的审核工作;高层次人才进出境自用物品、科教用品、车辆的审核工作;负责留学回国服务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的审核工作;抵沪海运进境分运行李申报受理。

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楼报关大厅

咨询电话:021-68891439

海运行李物品监管科

承担中国籍居民(非居民)旅客进出境海运分运行李物品、外国籍非居民旅客(含常驻人员)出境海运分运行李物品的审单及复核业务;旅客进出境海运分运行李物品的检疫、查验、征税、放行等业务;海运出境的外商常驻机构公用车辆,以及常驻人员、驻外使领馆人员、高层次人才自用车辆的验核、放行。

宝山区三门路617号通关大厅

咨询电话:021-55036775

供稿单位:黄浦海关

一文读懂进出口商品检验

彭勇律师 | 作者

在现代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以第三人的身份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公正的检验鉴定和出具证明,作为交货、结汇、处理争议和办理索赔的依据。

法国首创商品检验监管制度,1664年的法国政府为促进本国产品质量提升,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对150多种商品制定了检验标准,在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检验机构并公布法令,对这些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符合技术标准的准予出口,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予出口,以督促企业改进提升产品质量。

图片来源 | 网络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海关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的组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保、防止欺诈和维护国家安全。

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海关对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性质的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于检验。

图片来源 | 海关总署官网截图

海关总署根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宏观管理要求,对《法检目录》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既有调出也有调入。例如,海关总署2024年第79号公告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即属于调出的情形;海关总署2024年第81号公告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属于调入的情形。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入境验证、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和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5项内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

进出口商品(除食品、动植物产品外)主要涉及三大类:一是机电产品(机电设备、机动车辆、电子电器、医疗器械、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二是消费品(服装鞋帽、玩具、食品接触产品、家电等),三是大宗资源性商品及化学品(矿产品、化工品等)。以旧机电产品和汽车为例介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

1.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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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旧机电产品允许进口?

①列入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有4类:主要包括旧锅炉、旧压力容器、旧机动车辆、旧医疗设备以及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电器产品等。

②国家允许并实施商品检验监管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有7类: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其他比如电子乐器、儿童带轮玩具、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健身器械等。

3.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如何监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3个环节,并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

进口汽车检验监管

进口汽车整车必须由经国务院批准并经海关总署等部委验收通过的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整车入境的口岸海关负责进口汽车的入境检验和验证工作。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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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是国际通行的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合格评定的有效方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和残损鉴定。

数量重量鉴定

重量鉴定是指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国际惯例,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计量,得出准确的重量结果。

数量鉴定是指凡不以重量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外贸合同规定的计价单位,按照发票、装箱单或尺码明细等,鉴定该批商品的件数及商品包装内部货品的个数、件数,根据长度、面积、容积、体积等进行核点计数,得出整批商品的准确数量。

1.数量重量鉴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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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

1.残损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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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损鉴定的实施:

海关在查明事实状态,即确定残损商品的受损程度、致损原因和责任归属后,出具相关报告。当事人申请办理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申请时,还应当向海关申请监装监卸、船舱或集装箱检验、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和其他相关检验项目。

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由海关责令退运或者销毁。

三、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海关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商品在进口通关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率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入境验证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第二种是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

1.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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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

我国强制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简称能效标识”)的产品有显示器、液晶电视、电饭锅、电磁炉、家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节能灯、打印机、复印机、电风扇、空调等。

海关通过审单、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进口能效标识产品是否符合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进行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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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对外公布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抽查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海关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抽查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海关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①需要对外索赔的,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

②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和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

③对抽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进行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测合格的,准予出口;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是指《装运前检验协议》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作的方式,指定专门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汇率、融资条件以及货物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境内进行的上述所有的装运前检验活动。

目前,我国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和也门签署了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

图片来源 | 网络

1.商品检验

根据不同协议国家要求,采用不同的检验依据,进行批批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对货物的外观状况、数量、标志标识等实施单货一致性核查,重点加强对商品假冒伪劣情况的核查。

2.监装

查货物的唛头、批号、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包装等情况。监装后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列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

经检验、监装合格的货物,由双边协议装运前检验授权签字人员签发中英文对照版装运前检验证书”并上传至海关总署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查询平台。

3.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的法律责任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海关将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3条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涉嫌构成逃避商检罪。

2024年海关缉私部门立案管辖逃避商检罪以来,海关行政执法与缉私部门刑事执法衔接更加紧密。当前,逃避商检罪呈现一定扩张化倾向,对此趋势,进出口企业应予高度关注并做好进出口合规报检工作。

作者简介:彭勇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24年来连续三年被钱伯斯评为全球杰出律师、钱伯斯2024年亚太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先律师(Band 2),钱伯斯2024年、2023年大中华区(前亚太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先律师(Band 2)。2024年8月受聘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执法顾问(National consultant of environment crime programme)。曾任海关总署公职律师,执业期间代理和指导办理大量单位和个人走私犯罪辩护和企业合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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