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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

增便利 惠民生|工行四川省分行上线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提示系统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文/沈躬航

近日,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什邡博格化工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喻总,收到了来自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德阳什邡支行客户经理小罗的一条提示信息:贵企业近期在我行办理了预收付汇业务,如该业务涉及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 (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90天以上 (不含)的远期信用证 (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请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货物贸易信贷报告。具体报送流程详见微信小程序‘汇蓉易外汇服务小助手-资讯中心-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网上办理操作指南’,避免造成名录降级。”喻总赓即回复:好的,谢谢提醒。我们随后就完成贸易信贷报告。”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未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贸易信贷报告的企业,将对其进行货物贸易名录降级处理。但工行四川省分行经过企业调研和实地走访,了解到在目前货物贸易名录分类降级的企业中,不少是由于对政策不熟悉,不知道何时需要报送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所致。针对该痛点问题,工行四川省分行积极行动,充分挖掘和利用数字化技术,于2023年9月6日成功上线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提示系统,运用数字科技手段及时提醒企业履行报告义务,更加精准地提升了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工作质效。

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提示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和RPA机器人技术,自动对全辖所有国际收支申报明细进行分析、甄别,对可能涉及贸易信贷报告的预收付、延收付业务进行精准定位,以短信方式发送提示信息至业务办理网点,由网点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定向辅导,及时提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贸易信贷报告,从而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断点造成的货物贸易名录降级情况。

系统上线一个月以来运行顺畅,通过前置筛选、定向触达的方式,已甄别并发送提示短信870条、涉及企业130家。什邡博格化工有限公司的喻总表示:通过短信提醒后,可以及时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帮助企业维持货物贸易名录A类分类,享受到‘越合规越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工行四川分行外汇经办人员表示,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提示系统省去了人工筛选环节,帮助工作人员更加及时、高效、便捷提示相关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客户对银行外汇服务的满意度也进一步提高。这一创新,也吸引全国其他省市不少工行分支机构前来学习和借鉴。

开发上线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提示系统是工行四川省分行运用科技手段破解外汇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有益探索,也是通过调查研究为民服务的积极成效。下一步,工行四川省分行将继续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以科技赋能提升服务质效,助力全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首日,首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请来建行办理

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平台开放首日,建设银行成为首批可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名录登记服务的银行。截至发稿时,建行24家一级分行为115家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业务,其中,建行北京市分行完成系统内首笔线上业务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改由银行办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所推出的重要举措。建行第一时间响应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要求,在外规内化、系统建设、政策传导、对客宣传等方面敏捷响应、多管齐下,全方位做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承接准备工作,在同业中率先实现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企业既可通过柜台办理此项业务,也可通过建行企业银行”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名录登记,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

首家在建行北京市分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企业是一家异地注册的小微外贸企业,正在办理货物贸易进出口相关行政手续。建行北京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在为企业办理业务时得知此情况,立即向企业宣讲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改由银行办理的最新政策,并指导企业扫码关注建行企业银行”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了《贸易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建行接到企业申请后迅速响应,认真审核名录登记所需的企业基本信息要素,并于业务开办首日在行内系统及外汇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验,第一时间将显示平台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的回执信息送达企业,高效完成了名录登记业务办理,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

下一步,建行将持续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跟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导向,在积极助力监管机构强监管”的同时,有效确保防风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同时将便利化改革作为银行源头获客促发展”的有利工具,通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应有贡献。

本文源自金融界资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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