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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下半场,汇付天下该如何突围?

作者: 格隆汇 Maxwell

当前全球正迎来新一轮的科技及产业变革,随着数据的持续积累、算法的演进和计算能力的突破,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在全球经济正进入一个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驱动发展的新阶段,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均将起到不可估量的影响。而金融业作为AI技术应用的重要前沿领域,自然不乏市场及资本关注。

放眼望去,当前上市的金融科技公司多以在线借贷撮合为主要业务形态,包括近期赴美上市的360金融。不过今年港股市场上,有支付与金融科技第一股”之称的汇付天因天然的支付基因而备显稀缺。作为国内综合支付领域里的老兵,汇付天下自6月中旬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来,凭借12年跨领域支付所积累的数据以及AI实战经验,逐步成为AI与金融大融合趋势中的话题风向的主要引领者,可谓风光无限。

今年7月底,汇付天下与蚂蚁金服、财付通、微众银行、京东金融等一众知名金融科技企业跻身2018中国金融科技竞争力100强榜单”。

(信息来源:WIND)

9月10日,正式进入港股通,随后交出上市首份答卷,市场立即给出相应评价。营收增幅超120%,净利润同比增长15.2%,在恒指反弹之际,大涨20%左右,当月涨超30%。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

此外,11月16日在京召开的2018年第七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汇付天下与为数不多的代表企业作为邀请嘉宾出席。其实在2015年获中国银联加持后,就开启了一波凶猛攻势,先后与骆驼金服、Worldfirst、Pingpong、Airwallex等企业开展深入合作,今年9月底又与国际支付巨头FirstData的展开全面合作。

战术逐步加码与升级,带来的是市场关注度及影响力地提升,上半场的开局还算稳健,不过伴随日益白热化的行业竞争以及持续趋严的监管态势,支付下半场又该如何突围?

一、支付新格局,四方新定位

近日,汇付天下在京举办全球数字化浪潮下的支付行业趋势”交流会,会上提出移动支付未来场景+”、服务+”和产业+”、国际+”四个新生态的变化趋势,并提出基于发卡行、清算组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SaaS服务商四方合作,以支付和金融科技增值服务驱动的重要战略。

作为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最早参与者,汇付天下创立于2006年6月,具备明显的先发优势。成立初主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面向B端商户。经过1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涵盖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OS支付、跨境支付、基金销售支付服务的综合支付服务商,并在航空票务、互联网金融等垂直行业及小微商户的支付解决方案上处于领先地位。

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地不断加速,基于数字化营销的新零售处于高增长的通道中,而在此基础上,聚合支付业务的发展也将成为未来几年支付行业发展的主流,这为汇付天下这样的聚合支付先行者,创造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而日前,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支付机构应于2024年1月14日前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

其实早在今年6月29日,央行就已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自2018年7月9日起支付机构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24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备付金的全额上缴及账户的撤销,意味着支付巨头依靠沉淀资金收息的躺赚日子将一去不复返,支付业务回归本源,下半场的角逐和考验,更多是科技应用、资本及资源整合的能力地较量,竞争也将从广度”走向深度”。这样的深度”,单靠产业链任何一环都无法触达,而更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合作共赢的新生态。

只有当发卡行、清算组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SaaS服务商,如专注于垂直行业和小微商户服务的SaaS服务商等多方分工协同,方可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支付链条下沉”,深挖商户需求,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打造良性发展的新生态。

据了解,汇付天下将以支付为入口,通过场景渗透、数据沉淀、流量变现,为广大商户提供一站式的支付、金融、营销、管理等解决方案,并与产业链各方携手共建一个合作共赢的新生态。

在长达10多年的企业发展过程中,处理大量的支付交易使它能够获得并累积海量的交易和业务数据。通过为百万小微商户及特定垂直行业企业持续提供支付服务,持续产生并积累大量的B端数据,为汇付天下AI应用的落地提供源源不断的原始生产资料。

二、输出金融科技能力,赋能SaaS服务商

在未来商业模式的探索及空间拓展方面,汇付天下看来也早有布局。伴随新零售的数字化转型加速,零售业态的各个垂直细分领域也将随势迎来新一轮发展。在这一波机会中发展壮大的SaaS服务商,往往深耕于某一细分领域,在为小微商户提升营销能力和用户体验方面尤为擅长,但在支付交易处理和金融增值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这也就为汇付天下这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留足了机会。伴随公司支付业务及数据规模地持续扩大,逐步衍生出以金融科技SaaS及数据增值服务为代表的创新业务。

汇付天下总裁穆海洁表示,汇付天下的定位是聚合支付交易处理商,专注于垂直行业和小微商户服务的SaaS服务商是其天然的合作伙伴。

从早期推出针对小微商户的闪电宝移动POS解决方案,实现一年时间小微商户规模大幅上升260%至580多万家,经过12年的发展,汇付天下已经服务中国超过740万家小微商户及各垂直行业的6500家公司,并在航空票务、物流、大健康、垂直电商、跨境电商等垂直行业及小微商户的支付解决方案上处于领先地位。

凭借多年沉淀的系统保障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汇付天下通过整合账户管理系统、支付交易通道、数据增值服务及融资理财等金融服务链条,为SaaS服务商输出专业技术能力,使其能更聚焦自身业务创新及市场拓展,共同保障商户的服务品质及体验。

今年10月中旬,汇付天下在上海发布企账通”---为企业量身定制的包含多级账户管理、聚合支付、灵活结算等在内的一站式智慧金融管家服务”,同时宣布与华瑞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企账通的综合解决方案。据悉,公司管理个人账户达到2800万个,积累1000亿条支付信息,凭借大数据分析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可监测异常交易、识别高风险商户、生成实时商业智能报告。

此外,公司累计自主研发了40个信息技术系统,拥有全面的技术系统,核心系统包括银行级IT基础设施、企业级账户系统、智能支付网关系统,支持不同的交易场景及支付接口。其中机房服务器超过200台,并与阿里云合作,提升处理能力和灵活性,处理速度达到每秒1200笔交易。

据悉,为了帮助新零售、新餐饮等业态与线上商业融合,汇付天下已与近百家行业领先的SaaS服务商建立合作,让智能收款终端、聚合支付等服务与线下场景快速融合。

汇付天下总裁穆海洁表示,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能力越强的公司,未来价值越高。将通过与SaaS服务商的合作,连接更多的支付场景,同时进一步夯实对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孵化出各类不同的金融服务,更好地为SaaS服务商及他们的商户服务。除了与SaaS服务商的合作,汇付天下还将在资本层面发力。希望能够在科技力量上叠加资本力量,获得更好的战略协同。

凭借大数据分析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可监测异常交易、识别高风险商户、生成实时商业智能报告。据招股书,公司因欺诈交易导致的拒付减值从2015年的7千万元下降到2017年的3千万元,实现风险地有效管理。截至目前,汇付天下已开创性地将生物识别、行为画像识别等自主研发技术运用到了风控和反洗钱环节,同时,也成为业内第一家实现商户审核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处理的支付企业。据悉,在用户鉴权、反欺诈等方面的AI应用,汇付天下是唯一一家获得2017年上海市政府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支付公司。

公司非常重视科技与场景,并将不遗余力地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输出。

截止2017年年底公司有IT人员346名,占员工总数的36.7%。2018年上半年研发人员占比提升到38.5%,研发费用约7400万元。

(信息来源:中泰证券)

得益于技术驱动带来的经营效率提升,自2015年起,公司的费用率持续下降。营销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连续三年下降,规模效应显现。此外,公司正在开发一款支付系统,可通过SDK或SAAS云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容易整合,节约成本,费率灵活。

结语

经过12年的发展,汇付天下已经服务中国超过740万家小微商户及各垂直行业的6500家公司,并在航空票务、物流、大健康、垂直电商、跨境电商等垂直行业及小微商户的支付解决方案上处于领先地位。

不过监管趋严,行业洗牌,以及科技变革等多重力量推动下,将第三方支付行业推向了白热化,第三方机构面临亟待转型升级的阵痛期,同时也创造了聚合支付市场新蓝海,开启了行业新曙光。当然,能否成功抓住机遇”,关键取决于能否顺利转型升级。

作为服务B端横跨多个领域支付的老兵,打出新四方”的战略部署,基于原有的业务基础,在综合服务能力、技术及数据上的持续积累优势,并为公司实现以AI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与业务的有效融合提供了基础,相比同样锚定聚合支付市场,却没有足够资源积累优势的竞争者而言,显然有更大的机会拿到登陆新蓝海的船票。

此外,金融行业历来是强监管范畴,聚合支付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连接器”,自然具有很高合规门槛。背靠银联的汇付天下拥有基金销售、互联网、移动及固话、银行卡收单、跨境支付5种支付牌照的资源优势,为自身提供了更大的业务延展空间,且伴随政策收紧,价值更为凸显。

据第一上海11月中旬发布的研究报告称,汇付天下未来发展主要受益于支付行业的高增长、小微商户规模的扩大及其对数字化管理的迫切需求,以及垂直行业客户的增长及其对支付综合解决方案的需求。

滚雪球效应告诉我们,一旦获得了起始的优势,雪球就会越滚越大,优势会越来越明显。汇付天下立足原有业务基础的积累,向聚合支付这个新蓝海市场迈进,伴随原始积累优势放大,雪球效应将会迅速显现。

央行、外汇局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央视网消息:据央行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4〕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4版)》(汇发〔2024〕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4〕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4〕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4〕2号)同时废止。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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