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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的征免性质

【关税征管】一篇读懂飞机经营性租赁如何申报”

编者按

据英国航空新闻网站Simple Flying数据显示,受新冠疫情影响2024年全球已有34所航空公司破产,超过40家航空公司停止或暂停运营。随着国内疫情的控制,中国的航空业以远远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的速度在恢复。总部位于中国的飞机租赁商约占全球50强的四分之一。

由于承租人对海关审价法规不熟悉,航空运输业又有着贸易方式丰富、交易模式复杂、影响完税价格因素多样的特点,对于经营性租赁除了飞机租金外需要申报纳税外,有时候承租人不了解哪些项目是应该向海关申报纳税的,从而导致漏报有关费用。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同了解一下上述问题。

提问:飞机的检修费是否应当申报纳税?

答:飞机经营性租赁的检修费分为两种,一种是维修检修费,一种是退租检修费。对于维修检修费,只要是在飞机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的境外维修检修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审价征税。

划重点:由承租人承担,境外发生的费用。

那么退租检修费呢?我都退租了,这部分费用是不是就不用申报纳税了,这与租金无关了。

答:这个是需要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在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的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用,或为满足飞机交机条件而开展的维修检修所产生的维修检修费,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划重点:由承租人为交还飞机支付,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那么维修保证金呢?这个是否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呢?

答:这个要看维修保证金是否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飞机租赁结束后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划重点:维修保证金未退还,计入完税价格,要申报。

之前我替外方支付了一笔增值税,虽说是没写在合同里的,但是外方提出如果我不替他交这个费用,他就不给我开发票。不过这个是国内的税费,是不是就不用向海关申报了?

答:这部分款项属于间接支付,也是要向海关按时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对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为出租人承担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划重点:间接支付要申报。

那我怎么申报呀,货物名称怎么写呀?我这都快一个月了,会不会产生滞报金啊?

答:对于上述税款,应随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对于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缴的国内税收,承租人应在代缴税款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那租赁期间,有时我还需要向出租方缴纳保险,这个也需要申报纳税嘛?

答:保险费分为两种,一种是保持飞机正常运营的保险费用,一种是与机身、零备件相关的保险。

对于第一种与飞机租赁期间保持正常运营相关的保险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对于第二种在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由承租方支付的与机身、零备件设备相关的保险,无论发生境内或境外,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划重点:与机身、零备件相关的保险,计入完税价格,要申报;保持正常运营相关的保险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哈尔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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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信贷的完美结合!解析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优势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 下篇 问答解法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118.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

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般来说,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具体来说,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根据《民法典》第736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4)根据《民法典》第738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5)根据《民法典》第737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119.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1)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41条的规定,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43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44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将因履行不能而解除。此外,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买卖的条件是由承租人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租赁物,因此,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

(3)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在融资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始终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但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分离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①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②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③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④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4)质量瑕疵担保的免责。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须使租赁物处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747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仅负有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5)因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的免责。根据《民法典》第749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20.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1)保管、维修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在承租人最终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出租人始终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750条、第753条的规定,这一权利使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②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赠与、迁离、重大改造、用作投资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根据《民法典》第752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751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742条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的,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3)根据《民法典》第7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740条的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①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②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这里的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和出卖人,出租人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租人让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并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这样,既简化了法律关系,同时又降低了索赔成本。因此,根据《民法典》第741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则负有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5)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7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12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1)标的物交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不仅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而且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22.什么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752条、第753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1)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5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756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123.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确定租赁物的归属?

(1)根据《民法典》第757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根据《民法典》第75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3)根据《民法典》第760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7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三分钟带你看懂供应链金融与物流金融、贸易金融、区块链金融、汽车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关系

一、供应链金融和物流金融之间的关系

物流金融是指在物流业的运作过程中,各种金融产品的应用和发展,使货币资金在物流领域的运动。这些资金包括各种存款、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金融机构参与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业提供融资、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

在物流金融中,它涉及物流企业、客户和金融机构、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三个主体,为资本需求企业提供融资。物流金融的发展对三方具有非常迫切的需求。物流与金融的紧密结合,可以有效地支持社会商品流通,促进流通体制的顺利改革。物流金融正在成为国内银行业的重要金融业务,其作用逐渐显现。

供应链金融与物流金融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一种金融支持,它偏向于涉及产品的制造、流通和加工的企业。物流金融是物流企业乃至物流业企业的金融产品。

物流金融业务开展的若干模式

1、仓单质押模式

仓单质押指的是业主公司的承诺货物存储在物流公司的仓库,然后依靠仓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依据商品和其他相关因素的价值承诺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在这一过程中,抵押货物的监督和保管由物流公司负责。

流程如图1所示。

2、保兑仓模式

保兑仓模式的特征是,在收到票据后,在买方(经销商)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后,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接收方为制造公司,制造公司接受银行的承兑。然后制造商依照汇票承兑银行的指定,把货物转到指定的物流公司的仓库,然后就可以把这些货物转变为仓单抵押。最后,物流公司根据银行的指示分批把货物发给经销公司。

仓单质押的延伸就是保兑仓。在保兑仓库模式里: 分销公司、制造企业、银行、第三方物流供应公司四方签订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分销公司和制造企业根据《买卖合同书》的签署内容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并且此金额不应低于分销公司在此期间向制造企业支付的货款,并应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仅用于支付给制造企业,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作用就是保证人的角色。经销公司反担保货物给第三方物流供应公司。

第三方物流公司根据货物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来计算保险金额,并收回监管的成本。银行在向制造企业开出承兑汇票以后,制造企业交付货物给保兑仓库。在这个时候,它被转换成仓单质押。保兑仓可以减轻双方的现金流转不足的情况,实现了多赢。

3、融通仓模式

融通仓指的是物流公司被银行机构直接授权贷款数额,然后根据客户是否满足资格,进行质押贷款和最后的结算。在这种模式下,给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的是物流公司,最后,这些被授权的信用额度直接用于为达到条件的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质押贷款服务。因此,银行机构能从担保贷款计划的流程中解放出来。

金融机构按经营规模、经营绩效、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等指标,向融通仓储中心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这时,在融通仓全过程监控抵押贷款服务的情况下,为相关公司提供便捷的抵押贷款服务,可由融通仓储中心根据这些信贷额度来完成。

银行等金融机构就放弃了该抵押贷款项目的实际操作:融通仓直接联系、沟通需要抵押贷款的公司,并与其洽谈,并代表金融机构与需要贷款的公司签署抵押贷款协定和仓储管理服务协议。这样既可为相关公司提供质押融资,同时为该公司被寄存的货物提供仓储和管理服务,因而整合了质押贷款和物资仓储两项原来分开的任务,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业务的运营效率。

在原来,货物储存期间内,申请贷款的公司如果需要不断地在仓库中进行货物的进出,那么需要金融机构确认企业开具的出入库单,之后融通仓才根据金融机构的出库或入库通知进行审查;但如今只需要由融通仓库确认这些关的凭据,也就是,将这些凭据的审核过程与融通仓的确认过程合二为一。如此一来,在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取消了金融机构中间的确认、通知、协调、处理等繁琐环节,减少了库存运转周期,提升了贷款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供应链的运转效率。

二、供应链金融和贸易金融之间的关系

贸易金融是银行服务于商品和服务交易、贯穿贸易链全程的综合金融服务,服务范围涵盖贸易结算、贸易融资、信用担保、避险保值、财务管理等各个领域。

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模式名称都是一样的,但供应链金融是贸易融资的发展衍生品,贸易融资就等同于供应链金融1.0,贸易融资还是旧时代的1+N模式,而如今的供应链金融已经发展到4.0。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是结构的不同,贸易融资是以上下游结构,银行为依托一种封闭式融资方式,而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上下游向银行融资的一种环状融资方式。

供应链金融更具透明度,贸易融资还处于传统状态,这种模式导致信息不透明,贸易融资并没有采用到像供应链金融这种模式中大数据的手法,贸易融资还是采用透明度不高,真实性不稳定的信息做依据,贸易融资风险”较大。

近年来贸易金融业务出现了很多创新形式,为客户提供了新的产品组合和贸易金融解决方案,也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收入来源。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配合,配合近两年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带来的汇率变化,银行提供了多种贸易结算、融资和金融市场业务配合的组合服务,例如人民币理财或存款质押+美元融资+境外NDF套期保值服务,在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可进行内购外结或内结外购业务以配合贸易收付汇,贸易结算配合远期结售汇、货币或利率掉期、期权服务等,为客户提供资金保值增值服务。贸易融资的方式:

1、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

2、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

3、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4、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融资方式。

5、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6、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方式。

7、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代收行押汇本息。

三、供应链金融和区块链金融之间的关系

区块链金融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是一种基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本质其实就是一个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通过在分布式节点共享来集体维护一个可持续生长的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供应链金融体系的信用穿透,为二级供应商分销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区块链在其中发挥两个作用,首先是核心企业确权过程,包括整个票据真实有效性的核对与确认;其次是证明债权凭证流转的真实有效性,保证债权凭证本身不能造假,实现信用打通,进而解决二级供应商的授信融资困境。

在这个信任的生态中,核心企业的信用(票据、授信额度或应付款项确权)可以转化为数字权证,通过智能合约防范履约风险,使信用可沿供应链条有效传导,降低合作成本,提高履约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当数字权证能够在链上被锚定后,通过智能合约还可以实现对上下游企业资金的拆分和流转,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转速,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区块链的应用中的优势:

1、降低整个产业的融资成本。通过区块链打造的多级供应商融资体系,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金融可视化,能够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流转的效率,间接降低整体的生产成本,让企业的产品更有竞争优势。

2、区块链是优质资产的挖掘机”。区块链解决了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让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便捷、稳健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客户,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同时依托核心企业的付款,使得整个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都能融资,且是安全的融资,因此,区块链是优质资产的挖掘机”。

3、穿透式监管,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帮助下,整个业务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可以设立区块链节点,随时检查,可以不依赖传统的飞行检查,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监管部门的穿透式监管更容易实现,更多的金融机构可以安心服务实体经济,区块链技术加强了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同时,区块链的数据共享方式,可以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了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4、产业互联网+企业自金融”吸引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未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产业最终走向产业互联网的状态,通过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让金融更高效、更快捷、更安全地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通过区块链的价值连接,发现场景,为场景服务,最终让科技赋能于产业、服务于产业,引导更多资金回归实体、服务实体,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提升制造产业价值链。

图2供应链+区块链 赋能产业

四、供应链金融和汽车金融之间的关系

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目前中国市场的主要业务是库存融资和零售贷款,即贷款给经销商和贷款给消费者。

从供应链金融的角度看,汽车金融比较显著的大约有三种供应链生态,一种是针对主机厂的配件供应链生态,一种是新车流通供应链生态,一个是后市场配件供应链生态,分别对应生产、销售、服务三个关键环节。

供应链金融是指以供应链上的交易合同作为信用依据,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通,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

汽车供应链金融是指,在汽车行业的各个环节中,金融机构带来的资金融通业务,这些业务既包括对生产和经销商带来的短期金融服务、使用库存车辆融资,也包括对消费者的汽车贷款服务,是车辆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所包含的融资模式。

汽车金融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车商贷款,一类是消费者贷款。车商贷款主要是用于开店、零配件进货,汽车进货等。

汽车金融及租赁产品具有抵押率高,安全性高,周期短等优点。

汽车金融当前渗透率低,未来潜力无限;p2p车贷规模扩张,迎爆炸性增长,但汽车金融风控环节薄弱,如何分散风险、承担风险成为汽车金融风控的重中之重,也是汽车金融长久发展之道。在风控方面,通常很多平台会将营销和风控放在一起,所以在贷前、贷中、贷后都要做分析评估、监管,设立预警系统,提前解决潜在风险,如此平台才能拥有足够强的业务竞争力。

五、供应链金融和商业保理之间的关系

商业保理是指基于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与买方订立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为买卖双方提供包 括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贸易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主要的工作是面对债权人转让应收帐款的业务,集应收帐款管理;坏帐催收;担保与融资为一体的业务。 而,供应链金融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型下,则会是找出整个产业链的核心企业,透过核心企业将产业链的上下游整合在一起,是由核心企业对银行达成的一种对于整个产业链的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的债权债务移转与对相有著明确的定义,即债权人、债务人等合作关系,而供应链金融则是以核心企业为主要的合作合同方,透过信息流、金流等方式来更灵活的展开业务,供应链金融是商业保理的一个分支。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通常有两种运行模式,一种是由卖方发起的保理,其目的是对资金来源加以掌控。而这种保理模式控制流程与银行保理一 定相似性,尽管保理商会对卖方信息进行核定,但却不能充分确保每个买方均有支付意愿及能力,据此,为消除个别买方存在的不确定性,保理商就必须从其他买方回款中来确保账款自偿性,以平衡或抵消个别买方的损失。第二种模式则是由买方发起的保理,这种保理模式在银行十分常见,很多银行称之为反向保理”,这种模式比较容易控制银行贷款的风险,不仅满足了中小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稳定性和品质保证,而且有利于整个供应链的持续高效运作和价格竞争力。

未来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可能将出现的特征:挤出效应已然开始;不良及逾期进入爆发期;资金慌将在未来2-3年成为常态;银保监会监管后可能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以银行委贷等风控手段遭遇监管难题;区块链等与金融的融合呈燎原之势;以ABS为主的新融资渠道成为常态;金融服务已成为备受关注的力量;双保理合作呈现规模化、全方位、多层次发展;垂直细分的保理商将拥有未来,大而全、小而全的保理公司将陷入更多困境;政策滞后、营改增税赋不降反升、不良频发、法律环境模糊、融资渠道狭窄导致保理行业盈利遥遥无期;对接资本市场将成为头部企业的趋势。

六、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之间的关系

融资租赁是指通过签订资产出让合同的方式,使用资产的一方(承租方)通过支付租金,向出让资产的一方(出租方)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融资租赁的特点在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金的分期归流。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由这些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开展的。这些公司用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承租方所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赚取采购额与租金收入的差额。当然融资租赁业务也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类机构,但较少涉及供应链的成员企业。它是比较单一独立的经济实体。 而且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对象不限定在某一行业领域,只要对融资融物有需求的中小企业都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服务对象。

一般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向大而全的融资租赁巨头方向发展,该类融资租赁公司会不断的扩大其业务领域,从传统的机械制造、船舶重工等领域向文化创意、农产品等领域进行扩张;另外一个发展方向就是向专业化的细分领域进行发展,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朝特色化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供应链金融主体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供应链其核心企业不一样。不同的供应链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拥有不同的核心企业,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主体便有了差别。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由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向供应链当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有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等。资金的提供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方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主要是通过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风险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融资标的物,再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回本并赚取一定的收益。这些标的物往往是中小企业亟需的设施设备,这些设备能够给中小企业创造一定的价值,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小企业知道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回融资标的物,毕竟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之后对中小企业将造成致命的打击,没有了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企业就会停工甚至破产倒闭。

中小企业对待融资租赁公司相比供应链金融其主观违约意愿会比较低,因为其违约成本过高。 正是基于这一点,承租方没有掌握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才会小。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审批项目的时候会比较谨慎,会将一些不符合其要求的中小企业排除在融资租赁服务之外,以减小风险。并且融资租赁是采用逐期归还租金的方式回款,融资租赁公司的回款有保证,只要企业不出现较大的危机,每期一次的租金收入就能够得到保证。

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无论存货质押融资还是应收 账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比较大。这些资金都是在产品售出之后企业有了实际收入时才会归还银行等融机构的贷款。虽然是封闭式信用贷款,但贷款的归还是来源于销售回款。而企业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授信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来源:中小企业投融资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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