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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表

出口退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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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怎么计算】

(一)计税依据

是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征应退税额。

(二)计算公式:

1.「先征后退」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简称「模拟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2.「免、抵、退税」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按月申报,季度办理退税。若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若出口货物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且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可申请退税;公式为:

(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季度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2)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季度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季度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好了,知道了怎么计算,就来做做例子

【出口退税计算案例】

例,某外贸企业2月初购进坯布进价30万元,委托某服装厂加工成服装出口,支付加工费2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4万美元;出口小五金125万美元,进价100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香料出口,取得普通发票,收购价20万元;直接收购柑桔出口,购进价10万元。该公司1月份进养出进口澳毛到岸价100万美元,假设进口实征关税20万元、实征增值税20万元。该批进口货物于2月初全部销售,销售收入900万元。 该公司2月份应退税额的计算如下(公司出口退税申报单证假定齐全): (1)购进坯布,加工成服装出口 应退税额=(30+2)×17=5.44(万元) (2)出口小五金

应退税额=1000×17%=170(万元) (3)出口香料油

应退税额=20÷(1+6%)×6%=1.13(万元) (4)直接收购柑桔出口不退税 (5)进料抵扣进口环节减免税

抵扣减免税款=900×17%-20=133(万元) 该公司2月份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5.44+170+1.13+0-133=43.57(万元)

又如,某拥有进出口权的万向节厂,内、外销财务核算完全不能分开。1月份该厂内销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20万美元;1月份购进进项金额500万元,进项税金85万元。2月份内销运保费、佣金5万美元;2月份购进进项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金204万元。该厂1月、2月份应退税额的计算如下:(假定出口退税单证齐全,外汇牌价为每1美元兑8.4元人同币): (1)1月份应退税额

内销应征税额=1000×17%-85=85(万元)

因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中抵扣,没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所以1 月份出口产品不退税。 (2)2月份应退税额

内销应征税额=800×17%-204=-68(万元)

即内销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 出口货物销售税金=(50-5)×8.4×17%=64.26(万元)

很多小伙伴都对出口退税怎么计算有疑惑,还想看看出口退税计算案例来练习一下。会计网小编整理了一篇出口退税怎么计算的攻略,还附上了出口退税计算案例,大家来看看哈~

例,某外贸企业2月初购进坯布进价30万元,委托某服装厂加工成服装出口,支付加工费2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4万美元;出口小五金125万美元,进价100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香料出口,取得普通发票,收购价20万元;直接收购柑桔出口,购进价10万元。该公司1月份进养出进口澳毛到岸价100万美元,假设进口实征关税20万元、实征增值税20万元。该批进口货物于2月初全部销售,销售收入900万元。

该公司2月份应退税额的计算如下(公司出口退税申报单证假定齐全):

(1)购进坯布,加工成服装出口 应退税额=(30+2)×17=5.44(万元)

(2)出口小五金 应退税额=1000×17%=170(万元)

(3)出口香料油 应退税额=20÷(1+6%)×6%=1.13(万元)

(4)直接收购柑桔出口不退税

(5)进料抵扣进口环节减免税 抵扣减免税款=900×17%-20=133(万元)

该公司2月份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5.44+170+1.13+0-133=43.57(万元)

又如,某拥有进出口权的万向节厂,内、外销财务核算完全不能分开。1月份该厂内销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20万美元;1月份购进进项金额500万元,进项税金85万元。2月份内销运保费、佣金5万美元;2月份购进进项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金204万元。该厂1月、2月份应退税额的计算如下:(假定出口退税单证齐全,外汇牌价为每1美元兑8.4元人同币):

(1)1月份应退税额 内销应征税额=1000×17%-85=85(万元)

因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中抵扣,没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所以1 月份出口产品不退税。

(2)2月份应退税额 内销应征税额=800×17%-204=-68(万元) 即内销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出口货物销售税金=(50-5)×8.4×17%=64.26(万元)

出口退税:浅谈退税的计算方法 这篇文章就够了

举例说明:

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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