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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exw什么意思

EXW成交方式出口退税办理要点

基本概念

EXW,即工厂交货,是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EXW的成交情况逐渐增多,且海关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中也有EXW一项,这更加便利了企业的申报。但是,在EXW成交方式下,由于贸易术语在通关、运输单据等方面的约定,中国出口商在实际的出口退税时也产生了一些困惑,本文将围绕这些核心要素进行分析。

能否出口退税

根据EXW的贸易术语定义和特性,笔者从资格条件、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四个角度来判断能否进行退税。

资格条件——货物具有退税率:首先出口商品是具有退税率的商品;企业具有退税资格:申报退税的企业应具有退税的资格。

信息流——报关单信息流: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EXW,且发货人为出口退税企业;备案单证流:备妥相关备案单证,以运输单据为例,最好能够提供正本提单的影印件,以方便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审核。

物流——货物实际离境(具备运输单据):货物实际已经离开关境,这可以通过报关单和备案单证中提及的运输单据佐证;进入特殊区域(不具备运输单据,通过报关单证体现):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能够退税的特殊监管场所,通过报关单、备案清单等申报单据佐证。

资金流——收汇:出口退税的企业申报并且收汇;确认销售:出口退税的货物确认销售。

办理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看似容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税手续办理中的备案单证,均是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机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事项。

EXW下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计算方法以及EXW与FOB转化

根据出口退税额的计算规定,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FOB与EXW的换算公式为: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

根据贸易术语的定义,EXW和FOB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国内段的运保费和出口清关手续——FOB卖方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装上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因此,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那么,计算FOB为基础的出口退税额时,要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费和出口报关费用,尽管这些费用不是由卖方承担的。

由于EXW的特殊性,可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一种是前述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这种计算方法的好处是稳定;缺点则是将中国出口货主不承担的国内段运费和保费纳入到出口退税额,但实际上国内段运费和保费并不是中国出口企业的收入,这等于扩大了出口退税的计算,容易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另一种是不以FOB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而是以EXW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更好地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更准确地提供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基础。这样计算的好处是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受损;但其缺点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负担,即新增出口退税额计算基准。

报关单上的运费、保费、杂费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报关单也会显示运费和保费信息,但其体现的是国际段的运费和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出口报关单的运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出口报关单的保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与EXW术语的应退税计算无关。

对于EXW术语,国内段运费和保费信息应体现在报关单“杂费”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杂费”一栏是这样界定的:“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EXW下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备案单证

由于出口的运输和通关手续是由买家办理的,那么运输单据也由买方取得,作为出口退税申请的卖方,在取得运输单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按照贸易术语的定义,清关手续也是由买方安排的。下面将就出口清关申报、出口运输单证等角度进行解析。

谁来办理出口清关申报?

按照EXW贸易术语,买方应该安排出口清单,但为了方便出口退税考虑,买卖双方通常提前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并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

中国发货人为何难以取得正本提单?

因为进口商(买方)租船订舱,提单单证发货人(SHIPPER)通常是国外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第三人,承运人听从提单单证发货人的指令,同时也将提单递交给提单单证发货人,即国外的买方,所以中国的出口商在EXW术语下较难获得正本提单。

如何看待FCR单证?

货运代理收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本身并不是运输单据,仅是收货证明;货运代理在签发FCR时,其身份是代理,不是承运人。因此,FCR单证本身是货物收据而非运输单据的性质,以及FCR签发人是代理而非承运人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代替提(运)单成为备案单证。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进仓证明、集装箱装箱单(CLP- Container Load Plan)、FCR货代收据等一系列物流补充单据,形成较为完整的出口信息链,以弥补没有正本提单影印件的挑战。

怎样应对提单问题?

一是厘清有没有提单。在EXW贸易术语下,经常有出口货主反映没有提单,但事实情况是,买方安排订舱(租船),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在EXW出口中,买方是单证托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并通过代理交给货主(买方);有些货运代理还会签发FCR(货运代理收据)给卖方。可见,在EXW术语中,提单是存在的。

二是厘清中国货主能否获得提单。在实务中,的确存在中国货主难以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但是,备案单证中的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而是指正本提单的影印件。对于影印件,中国货主应通过与国外买方协商以及与货运代理沟通积极获取。

三是作为出口方的中国货主,需要明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国内托运人(货物的卖方)是有保护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其与货物卖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损害货物卖方作为托运人合法的提单权利。

EXW术语下对出口卖方的建议

一是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协助报关;二是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三是约定买方向卖方提供正本运输单据的影印件,以方便后者出口退税。

文 / 胡蓉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4年4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以及作者。
编辑:常相婧审校:王国秀 姚璟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秀米投稿账号同邮箱)

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前需特别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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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咨询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怎样办理出口退税的读者比较多,既有企业的,也有税务局的。为了回应读者关切,推送作者胡晓明撰写的《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前需特别注意什么》一文。

近年来,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出现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的现象,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一、什么是EXW成交方式?

EXW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Ex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的简称,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采用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卖方是不需承担报关责任。若卖方需承担报关责任,那这种成交方式就不是EXW了,而是FCA。FCA(free carrier)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二、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前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由于EXW成交方式的特殊性,报关出口业务通常不是由卖方完成,稍有不慎,卖方就有可能无法取得出口退税必备的信息资料。在此提醒卖方,若要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除了要与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一样,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购货发票、及时按规定收汇、及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外,需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确保货物出口后卖方可以获取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供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若买方不愿提供上述货物单据复印件,则卖方应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说明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而未能取得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3.如果卖方是生产企业,则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必拘泥于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之所以现行政策会如此规定,是因为制定政策时还没有以EXW价成交方式报关出口的业务,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政策。如果卖方是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政策“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的规定确定,与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三、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的不良后果

如果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但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卖方就要视同内销处理,按内销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同时,还会滋生“买单出口”、“配单配票”的土壤,给不法分子骗补骗税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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